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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央及地方機關多階段補助行為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之執行建議案

作者 : 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 : 2026-10-08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10-08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5年9月29日府政防字第1154710629號函轉法務部115年9月16日法廉字第11500043220號函辦理。

二、中央及地方機關多階段補助行為適用本法第14條之執行建議如下:

(一)中央及地方機關多階段補助行為之意涵

1、中央及地方機關多階段補助行為係指,中央機關為執行補助政策訂定補助計畫並編列補助預算後,將補助計畫函轉地方政府,由各地方政府負責受理申請並對申請人之基本資料、申請資格等進行審查,審查後再由該中央機關審查及核定同意補助予申請人,申請人通過驗收後再核撥補助款予申請人。

2、此際於前開補助過程中,究係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補助機關,將影響中央或地方機關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如何踐行本法第14條規定。

(二)「補助機關」之認定應以何機關對於補助核定具有裁量權限即合目的性之實質審查權而定

1、審酌對補助核准與否具有裁量權限者,對關係人申請補助流程較具有利益輸送之可能,故補助機關之認定應以何機關對於補助核定具有裁量權限即合目的性之實質審查權而定,係指行政機關就補助案件核心構成要件進行審認、申請內容是否真實進行審查、核予補助是否符合政策目的、補助金額決定或補助核予優先順序排列等。反之,行政機關僅就補助申請文件是否齊備、是否於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是否檢附證明文件等形式要件進行審查者,則屬形式審查之範疇。又具體個案如同時有中央及地方機關對補助具有合目的性之實質審查權限,則中央及地方機關均屬補助機關。

2、建請中央機關於函請地方政府協助補助案件受理申請或審核相關函文中,敘明中央或地方機關審查權責劃分,俾確認何者係補助機關,或二者均係補助機關; 如有疑義應與地方機關協調補助審查權限劃分,補助機關應踐行本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相關義務。

(三)若補助行為係採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者,應由「補助機關」辦理補助公告

1、若補助行為係採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者,此際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一般人民或團體就機關補助資訊之取得應屬對等,即不受禁止之限制,應由「補助機關」辦理補助公告。然倘若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任一機關將相關補助資訊進行公告,足使不特定補助對象獲取資訊對等權,尚符合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之立法意旨。

2、補助機關無論係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於辦理補助公告時,宜敘明該補助案具合目的性之實質審查權限之補助機關為何,以利關係人依據補助公告內容判斷如何遵循本法第14條規範。

(四)第14條第2項受理事前身分揭露及辦理事後公開之機關

1、關係人應向「受理申請補助機關」辦理第14條第2項身分關係事前揭露:本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申請補助對象應將身分關係揭露資料連同相關申請補助文件,向「受理申請補助機關」提出,始符合本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

2、應由「補助機關」辦理本法第14條第2項身分關係事後公開:本法第14條第2項後段規定「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承前應由對補助核定具有裁量權限即合目的性之實質審查權之補助機關辦理身分關係事後公開。

三、檢附「中央及地方機關多階段補助行為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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