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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處】有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及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工作事項

作者 : 輔導組 發佈日期 : 2025-12-08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12-08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2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115277號函辦理。

二、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及衛生福利部114年10月29日衛部護字第1141440990號函副本辦理。

三、為提升學校目睹家暴兒少之處遇知能,請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9條規定略以:

(一)學校、教保服務機構及家庭教育中心之輔導人員、行政人員、教師、教保服務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其在職教育課程,應納入學生目睹家庭暴力之辨識及輔導內容。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納入學生輔導。

四、次依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27日修訂「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原則」第9點規定,各級學校轉知目睹兒少及提供服務時,應注意避免標籤化,以維護目睹兒少隱私及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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