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
2022-09-23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04-27
芎林國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辦法
一、依據:
(一)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七條。
(二) 新竹縣政府111年8月12日教學字第1111001045號辦理
二、目的:
本校為培養學生遵守校規,尊重他人,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促進校園倫理,故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申評會或學生申評會),讓學生有一正常申訴管道,以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三、組織:
申評會置委員九人,校長為當然委員,學輔主任、學務組長為行政人員代表,另導師三人、輔導教師一人,家長會代表二人,由家長會會長推派,開會時由校長或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含召集人總數為奇數,均為無給職。學生代表三人,由學生家族首長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申評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
111 學年度委員名單如下
|
職稱 |
姓名 |
性別 |
當然委員 |
校長 |
徐俊銘 |
男 |
委員 |
學務主任 |
范光仁 |
男 |
委員 |
生教組長 |
羅瑞華 |
女 |
委員 |
導師 |
王廼仁 |
男 |
委員 |
導師 |
姜琇文 |
女 |
委員 |
導師 |
顏惠真 |
女 |
委員 |
專任輔導教師 |
王慧蘭 |
女 |
委員 |
家長會代表 |
劉興皓 |
男 |
委員 |
家長會代表 |
黃少谷 |
男 |
四、評議要點:
- 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本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至其權益受損者,得向本校申評會提出申訴,不服申訴之評議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
- 申評會召開時得視處理案情需要,邀請申訴人級任導師、任課老師、教師會、
家長、被申訴人或被申訴單位代表列席。
- 申訴案件之提出應於管教或輔導措施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申訴,不服申訴之再申訴,應於接到決定書之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 申評會於收到申訴人之申訴後,召集人必須於一個月內召開會議,對申訴人、學生獎懲委員會及原處分單位送出決定書。
五、評議結果,可依以下幾點決定:
- 申訴成立。
- 申訴不成立。
六、實施辦法
- 申評會就教育本質之考量,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事宜。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會說明。申訴案有調查或實地了解之必要時,得經申評會決議,推派委員組成調查小組為之。
- 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申訴評議決定。申訴案件之評議採不記名方式多數決。
- 原處分單位或教師認為申訴決定書或再申訴決定書除有抵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得於收達後五日內向申評會申請再評議,但以一次為限,評議再評議確定後原處分單位或教師應確實執行。
- 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時,要妥為保護申訴人之權益,避免申訴人二度傷害。
- 經評議確定後申訴人或有關單位應確實遵守,決定書應分送雙方正本各一,一份送申訴人,一份留存於申評會備查。若提請再申訴時,應由申訴人檢附原申訴書及決定書。
附件(一)申訴書。
附件(二)申訴決定書。
需經校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並報請教育局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