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任教師經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予以解聘,且議決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嗣後學校以該師另涉其他類此行為再為議決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執行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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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0-05-11
最後更新日期 :
2020-05-11
有關專任教師經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予以解聘,且議決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嗣後學校以該師另涉其他類此行為再為議決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執行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以切結方式適用中小學兼代再聘之規定疑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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