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一、各機關支出憑證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三、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親自簽名之。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收據或相關書據之簽名,如以指印或其他符兢代替簽名者,經二人以上之簽名証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各機關支付本機關以外人員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以劃撥入帳方式撥付者,得以劃撥轉帳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為之,免另開收據。
五、收據除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外,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五﹞受領年月日。
六、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採購名稱及數量。
﹝三﹞單價及總價。
﹝四﹞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五﹞買受機關名稱。
前項各款如紀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第二款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第二款及第三款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得免逐項填記,第五款之買受機關名稱如確係具有機密性者,得免註明。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貸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七、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八、各機關依法提存支付之款項,無法取得受領人或代領人之收據者,應檢具加註影本與原本相符之提存書及公庫存款收款書影本。
九、各機關審核支出憑證時,應由下列人員簽名:
﹝一﹞事項之主管人及經手人。
﹝二﹞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三﹞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除通知送審之機關外,已在傳票上為負責之表示者,憑證上得免簽名。
十、各機關支付員工薪俸、加給及其他給與,應按給付類別編製印領清冊,分別填明受領人之職稱、等級、姓名、應領金額等,由受領人或代理人簽名;其由金融機構代領存入各該員工存款戶者,應由金融機構簽收。
員工有新進,晉升、降級、減俸、月中離職或其他情事者.應在備考欄註明或證明。
臨時雇工之工資表或收據,應書明受雇人之姓名、戶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工作起迄日數。
印領清冊應於最後結記總數,並由主辦人事人員.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於彙總頁分別簽名。
十一、各機關支付員工前點以外各類支出款項,如以劃撥轉帳方式存入各該員工存款戶者,得以劃撥轉帳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為之,免另開收據。
十二、各項支出憑證業經經手人、權責單位主管,主辦會計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逐級核簽.如將其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時,應免重複核簽。
十三、各機關應建立國際電話費及郵費使用之管理機制,於經費結報時,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郵費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
十四、各機關人員報支出差旅費.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檢附相關支出憑證。
十五、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驗收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訂有合約者,應檢附合約副本或抄本。
如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時,應由驗收、點數或保管人員分別簽名。
十六、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附分批﹝期﹞付款表,列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合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合約副本或抄本。
十七、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受益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十八、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由主辦機關另行保存,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十九、各機關員工因債務經由借權人訴經法院裁定,命令強制執行,經通知各該機關在其應領薪津項下扣付給債權人者,應取得債權人或其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所出具之收據,並註明該強制執行命令文號。
二十、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或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憑證之總數不得塗改、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其有改正者應由改正人在改正處簽名證明。
二一、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二二、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二三、團體或私人領受政府機關補助款項者,其支出憑證之證明,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四、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本要點之有關規定者,應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並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
二五、各機關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之規定彙訂。受通知送審之機關,應將送審部分之支出憑證.依照上述裝訂方式裝訂成冊,並編製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隨同會計報告送審計機關。
前項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之各項計劃、科目及金額應與會計報告勾稽無誤後,始可送審,
二六、各機關支出憑證之處理,得以電腦處理之,其處理規定由行政院主計處會同審計部及相關機關定之。
二七、本要點有關應簽名部分,必要時得以蓋章代之。
二八、支出憑證除本要點規定者外,審計機關為應其審核需要,得通知各機關檢送其他關係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