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縣立芎林國中加強內部審核實施要點
(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修訂)
第一條:本校實施內部審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之。
第二條:本校內部審核之實施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
第三條:內部審核範圍如下:預算審核、收支審核、會計審核、現金審核、採購及處分財物審核。
第四條: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辦理之。
第五條: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本校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覆。
第六條:茲就重點項目訂定實施要點如左:
一般開支審核:
(一)特別費之審核:
A 機關首長報支婚喪喜慶之應酬費用應在其特別費項下列支。
B 特別費之開支,請切實依規定核實報支,不得超出。
(二)加班費之審核:
支給要件:各單位如確因業務特別繁忙,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
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左列方式計算。
教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二項,主管連同主管加給三項總和除以二四Ο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工 友: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之總和除以二四Ο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管制規定:員工加班應由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核實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三十小時為限。
核銷程序:加班前需先填寫加班申請單經單位主管及校長核准,並於加班完竣後填寫加班印領清冊及附簽到簿辦理核銷。
(三)差旅費之審核:
A 教職員支給標準:
a 對員工公差之派遣,務請貫徹分層負責之精神,由各級主管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依照規定核實辦理,不得浮濫。
b 交通費包括行程必須搭乘之飛機,公民營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但機關備交通工具者,不得報支。
c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d 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e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在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
f 受訓及講習性質之旅費報支仍依據行政院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台九十忠授字第Ο六八五一號函及其相關解釋函辦理,一律不得報支雜費。
g 如由主辦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除受訓及講習性質之旅費依前項規定列報外)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h 如主辦單位已提供膳宿者,不得重復報支住宿費及膳雜費。
i 提出出差旅費報告表核銷之出差人員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辦理,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j 短程出差膳雜費支給標準(單程五公里以上六十公里以內),每天不論員工一律按二ΟΟ元列報,六十公里以上一律按四五Ο元(含縣內交通費)列報,單程未達五公里者,不得報支差旅費。
新竹縣立芎林國民中學差旅費標準表 備 註
工 友
薦任、
委任人員
簡任人員
費別
職務
等級
二二五元
二五Ο元
二五Ο元
膳雜費
單程5公里以上60公里以內
膳雜費內已含交通費
交通費
一二ΟΟ元
一四ΟΟ元
一六ΟΟ元
住宿費
單 程 60 公 里 以 上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四五Ο元
五ΟΟ元
五五Ο元
膳雜費
搭乘飛機者(經濟座艙)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交 通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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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學生支給標準:
a 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單程60公里以上)各項比賽及活動膳雜費一日三ΟΟ元,住宿費六ΟΟ元、交通費核實報支,如學校已備交通工具者不支交通費。
b 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單程5公里以上未達60公里以各項比賽及活動誤餐費一餐八○元,交通費核實報支。如學校已備交通工具者不支交通費。
A 有關物品之請購,應由請購單位填寫動支經費請示單,送總務處審核、訪價後,轉送會計單位查明預算之有無,呈校長核准後始可採購。
B 採購案件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有否事前依照規定程序辦妥申請核准手續。
C 經常使用之大宗材料與用品是否由主管單位視耗用情形統籌申請採購,核實配發使用。
D 辦理採購案件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
E 承辦採購單位是否根據陳經核准之申請辦理採購。在招標前,有否將招標須知、契約草案,先送會計單位審核。
F 會計單位審核前款文件時,應注意契約草案所載之事項是否依採購契約要項規定辦理。
G 各種財物之登記與管理是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保管是否妥善,是否按期盤點,盤點之數量是否與帳冊相符。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管理有無依規定辦理。購置之財物,有無閒置及呆廢情形。
H 財物報廢之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廢品是否及時處理。
財物已屆滿使用年限,其外形、品質均甚完好,且具使用價值者,不得任意廢棄,仍應設帳管制,經管之財物因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是否依照審計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檢同有關證件報上級機關轉審計機關審核。
I 處分財物是否事先辦妥陳准手續,經辦處分財物人員不得主持驗交工作。
J 採購案件之公告方式及等標期是否符合規定;其開標是否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依規定公開為之,並製作紀錄及會同簽認。
K 公告金額以上採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是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L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是否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M 訂有底價而未予公告之採購案件,其底價於開標前應注意是否仍屬密封。
N 開標時,廠商之投標文件是否仍屬密封。
O 開標時,主持採購人員或採購單位之人員,有無依規定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並敘明審查結果及簽名或蓋章。
P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是否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Q 訂有底價之採購案件,底價是否依規定核定。
R 訂有底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案件,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而得比減價格時,其比減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S 未訂底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預算數額以內決標之採購案件,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建議金額,而得比減價格時,其比減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T 最低合格標廠商標價,如其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有不合理之情事,其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U 決標是否依規定製作紀錄,並會同簽認。
V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是否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W 辦理驗收或部分驗收時,是否依規定製作紀錄,並會同簽認。
X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採減價收受者,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是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Y 主驗人員是否經機關長官指派,有無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Z 驗收完畢後,所製作之結算驗收證明書與驗收紀錄是否相符;主驗、會驗人員是否分別簽認。確認相符後,監驗人員應於結算驗收證明書適當位置簽名或蓋章。
(五)現金審核:
A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賦予日期戳記並予簽名或蓋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應將檢查日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B 現金、票據及證券之收受,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處理,是否限期繳庫並即時通知主(會)計單位編製傳票入帳。
C 現金、票據及證券之支付,是否根據傳票執行,現金出納登記簿登記科目金額是否正確。
D 出納單位自行收納之各項收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是否使用收據,是否設置收據紀錄機制。註銷收據是否併同存根聯保存,作廢未使用之收據是否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已開立收據之款項是否均已收納並編製傳票入帳及銷號。
E 保管品是否登記保管品備查簿,並按月編製報表送會計單位。
F 實際庫存現金有否超過限額,其收付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保管是否妥善,是否派員作不定期檢查,並作成紀錄。
G 辦公或營業時間外收付款項,處理手續是否週密完備,保管是否安全。
H 保管及暫收、代收之現金、票據及證券實際結存金額,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銀行存款結存是否與帳面結存符合,如不相符,出納單位有否編製調節表,其調節事項是否已根據向公庫或銀行取得之對帳單正本加以複核。
I 出納單位保管之現金、票據、證券及收據等,保管是否良好,有否按規定作定期或不定期之盤點,會計單位有無定期或不定期監督盤點及抽查,並作成紀錄,陳報機關長官。
J 收入款項,以委託金融機構代收為原則,其彙解公庫日期是否依規定時間辦理。
K 零用金管理及各項支付款項,其處理程序及付款時限是否依照公款支付時限規定處理。零用金以外之支付方式以直接匯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
L 業務單位每日收受之現金,票據及證券,有否於每日終了時,連同填製現金及票券日報表繳送出納單位簽收入帳,並通知會計單位。
M 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之收支日報表,所列現金收付金額是否與當日現金日報或銀行結單核對調節相符。
N 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收支月報表有否經會計單位審核,其收支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或有無積欠未清情事。
本要點經校長核定並呈報新竹縣政府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