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案件申復及申訴提起時點.

作者 : 發佈日期 : 2012-03-05 最後更新日期 : 2012-03-05
主旨: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案件申復及申訴提起時點,請確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2月24日臺訓(三)字第1010008320B號書函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2條規定,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同法第31條第3項之處理結果(包含權責機關
之議處結果、事實認定及理由)不服時,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爰提起申復之標的係對處理結果不服,先予敘明。
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3項規定,學校於接獲調查報告2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行為人及檢舉人。爰學校性平會建議對行
為人(為教師時)之處置(非停聘、解聘或不續聘),倘屬學校(任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議處之權責(例如調離必修課、不得收研究生、兼任教師之離聘程序、、、),則後續之申復及申訴之提起,自當俟該權責機關議決後,由學校將該案件之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行為人及檢舉人,並教示申請人及行為人依法得提起之申復及申訴救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