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委員於調查完成後,因涉民事爭訟,向學校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申請所參與調查案之訪談紀錄及調查報告等資料之調閱權限疑義,請參考說�

作者 : 發佈日期 : 2012-02-06 最後更新日期 : 2012-02-06
主旨:有關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委員於調查完成後,因涉民事爭訟,向學校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申請所參與調查案之訪談紀錄及調查報告等資料之調閱權限疑義,請參考說明三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1月13日臺訓(三)字第1000234453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校園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對案件之調查委員提出民事告訴,調查委員為訴訟需要,向學校申請閱卷,學校得否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之規定,向學校調閱其所調查案件之訪談紀錄及調查報告。
三、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定閱覽卷宗,乃限於「行政程序進行中」,依據法務部94年11月2日法律字第0940700652號函釋:「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6條第1項本文規定…,其得申請之期間,係指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
序終結後法定救濟(包括本法第128條規定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者)期間經過前而言;但如已依法提起訴願、行
政訴訟或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者,有關申請閱覽卷宗等事項,應依各該程序之有關規定辦理。至如上開得申請閱
覽卷宗之期限經過後,則應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所詢案件既已調查完畢,且屬另案涉及民事告
訴,則當非仍屬原案之「行政程序進行中」,其閱覽卷宗應無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二)依前揭法務部函釋,已涉訟之案件,應依相關爭訟程序規定,申請閱覽卷宗。如擬向學校申請,則屬一般程序公開
事宜,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三章、第四章)提出申請。
(三)學校於審酌提供時,如請求閱覽之資料已歸檔(如原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第三章應用部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