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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發佈日期 : 2018-07-02 最後更新日期 : 2018-09-20
十二、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如下:
(一)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2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三)第14條之3:「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依上,公立學校教師、職員工、代理教師得兼職之範圍,係以「依法令兼職」、「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及「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為限。且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請同仁務必遵守兼職相關法令規定,以避免因不諳法令規定違法兼職,致生懲處之情事。
  • 公務人員廉政倫理宣導簡報1070629.pptx
    十二、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如下: (一)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2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三)第14條之3:「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依上,公立學校教師、職員工、代理教師得兼職之範圍,係以「依法令兼職」、「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及「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為限。且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請同仁務必遵守兼職相關法令規定,以避免因不諳法令規定違法兼職,致生懲處之情事。 廉政倫理投影片請詳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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